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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RG支付实施在即,医疗市场将迎来一次大洗牌
发布时间:
2020-06-23 15:10
来源:
2020年6月18,国家医保局发布《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(CHS-DRG)细分组方案(1.0版)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

2019年6月国家医保局、财政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四部委提出了DRGs试点工作的“三步走”目标,即“2019年做好顶层设计、2020年模拟运行、2021年开始实际付费”。DRG付费“箭在弦上”。
2019年5月20日,国家医疗保障局召开疾病诊断相关分组(DRG)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启动视频会议,正式公布了30个试点城市名单。除西藏外,各省份均有1市为试点,覆盖全国。
本次通知指出,各试点城市需参考CHS-DRG细分组的分组结果、合并症并发症/严重合并症并发症表(CC&MCC表)、分组规则、命名格式等,制定本地的DRG细分组。根据实际情况,试点城市也可直接使用CHS-DRG细分组开展本地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。CHS-DRG细分组是对《国家医疗保障DRG(CHS-DRG)分组方案》376组核心DRG(ADRG)的进一步细化,是DRG付费的基本单元,共618组。
要求各试点城市参考CHS-DRG细分组的分组结果、合并症并发症/严重合并症并发症表(CC&MCC表)、分组规则、命名格式等,制定本地的DRG细分组,并应在8月31日前向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指导组提交评估报告。
DRGs用于医疗费用支付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诊疗行为,缓解医保长久以来的不堪重负。具体而言,根据此套方法,医疗保险支付方不是按照病人在院的实际花费付账,而是按照病人疾病种类、严重程度、治疗手段等条件所分入的疾病相关分组付账。
DRGs对支付方和患者方利好显而易见,但不必要的诊疗行为其实也意味着药物和器械等使用的受限,进而影响到医疗行业的产品结构,如辅助用药、超适应症用药等影响较大。
日前国家医保局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》中也提出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,“普遍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,在30个城市开展疾病诊断相关分组(DRG)付费国家试点工作,加强过程管理,适应不同医疗服务特点”。不难看出,DRG改革已逐步从完成顶层设计过渡到具体落实,预计将对我国医药产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产生深远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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